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建筑业总承包、分转包、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5]578号 1995-12-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营[2009]20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区、县局反映建筑业总承包人代扣营业税后的管理问题。 为了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就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向分转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代扣分转包单位营业税的完税证明的问题,现全市统一设计制定《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和《建筑业分转包及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表样附后),请你们在确需开具时统一使用。 附件:1.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 2.建筑业分转包及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表一)
建筑业分转包及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表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