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理费的管理和审批。 为了加强总机构管理费收缴、使用的监督和审批管理,实行“年初核定、年终决算终审”预(决)算审批管理制度。 1、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必须在当年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审批税务机关)申请,填报《总机构收缴使用管理费预算审批表》和《年度收缴管理兼计划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本部门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有关文件。 2、审批税务机关审查后,确定应提取管理首的比例或金额。关,并送达企业总机构,总机构将税务机关批准的审批表抄送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依据。 3、审批税务机关批准后,将《审批表》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送达企业总机构,总机构将税务机关批准的审批表抄送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依据。 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权限。省级企业总机构的管理费由省地税局审批,总机构下属企业和分支机跨市、州经营的,由省地税局审批或省地税局委托总机构所在地的市、州地税局审批;总机构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跨省经营的,需经省地税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企业总机构的管理费一律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本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提取仍按原办法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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