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所字[1996]26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26
摘要:管理费使用范围,原则只能用于总机构的职工工资及奖金、补助工资、离退休职工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业务费、修缮资、折旧费、大型会议费、水电费、供暖费,以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和向上级主管部门缴纳的管理费。

  四、管理费的管理和审批。

  为了加强总机构管理费收缴、使用的监督和审批管理,实行“年初核定、年终决算终审”预(决)算审批管理制度。

  1、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必须在当年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审批税务机关)申请,填报《总机构收缴使用管理费预算审批表》和《年度收缴管理兼计划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本部门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有关文件。

  2、审批税务机关审查后,确定应提取管理首的比例或金额。关,并送达企业总机构,总机构将税务机关批准的审批表抄送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依据。

  3、审批税务机关批准后,将《审批表》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送达企业总机构,总机构将税务机关批准的审批表抄送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依据。

  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权限。省级企业总机构的管理费由省地税局审批,总机构下属企业和分支机跨市、州经营的,由省地税局审批或省地税局委托总机构所在地的市、州地税局审批;总机构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跨省经营的,需经省地税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企业总机构的管理费一律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本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提取仍按原办法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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