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6]269号 1996-12-26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出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原则上都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确需超过2%的,要报省局审批。 二、管理费使用范围,原则只能用于总机构的职工工资及奖金、补助工资、离退休职工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业务费、修缮资、折旧费、大型会议费、水电费、供暖费,以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与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和向上级主管部门缴纳的管理费。对因工作需要确需用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应报核定审批管理费的税务机关审批。 三、管理费核定标准。 1、工资支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编制,依照计税工资标准按实核定。实际管理人员人数低于确定的人员编制时,按实际人数核定。 2、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退休或用标准核定。 3、差旅费支出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参照企业上年的实际支出水平予以核定。 4、业务历支出根据本部门业务范围,按照上年实际发效核定,原则上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 5、机动车修理费、燃料费支出根据总机构新旧车型,按每台车辆每年不超过10,000元予以核定;缴纳的养路费按上年实际上缴有关部门的费用标准核定。 6.折旧费可比照企业固定资产单项折旧方法和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核定。 7、水电费、供暖费按上年实际发生数核定。 8、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分别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工资总额的14%、1.5%、2%予以核定。 9、总机构的大型会议费,年初由总机构作出会议计划,报经管理费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核定批准后执行。对计划外的临时性会议须专项报管理费审批税务机关审批。超标准支出而未经审批的.按管理费结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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