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一字[1997]第5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9-0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旅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所属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向该纳税人或者该纳税人所属其他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应当缴纳营业税。

  1.油区内的道路、桥涵,是指为勘探开发原油、天然气而在油井区的道路、桥涵。

  2.河堤,是指黄河大堤。

  3.码头,是指油区内部用于勘探开发的专用码头。不包括具有社会功能,对外开放的码头。

  4.海堆。目前胜利油田无海堆工程,暂不界定。

  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的具体范围,必须按省局统一规定执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扩大和变通。

  上述项目范围的具体界定由省局负责解释。

  三、胜利石油管理局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应按期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供不征税项目的有关情况、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对不征营业税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和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分别进行财务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其为本油气田提供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油气田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单位为本单位内部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严格执行营业税暂行条倒、实施细则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要定期对其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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