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2003]446号 2003-08-07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的请示》(百地税发[2003]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边远山区艰苦补贴、洗理费补贴和职工保健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上简称《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截止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仅有中国科学院院士、资深院士津贴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资深院士津贴(批准文号分别为国税函发[1994]118号、财税字[1998]118号)。因此,除上述政府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资深院士津贴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资深院士津贴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并非《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所确定“工资薪金”范围或其它范围。因此,中国铝业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职工取得的边远山区艰苦补贴、洗理费补贴和职工保健补贴属于《税法》和《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范围,且未经国务院批准免纳个人所得税,应依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水电费补贴、煤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十四条解释“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中国铝业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给职工发放的水电费补贴、煤贴,并非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该公司职工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而给其发放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是相当部分职工可以享受的经常性补贴,因此,上述水电费补贴、煤贴不在《税法》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应依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交通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税法》第四条以及《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个人取得交通补贴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纳税,理由如前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中所说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是指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收入。中国铝业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没有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用公务车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实际上是给职工享受的一种福利。该公司不用公务用车免费接送职工上下班,只是不实施这种福利,因此而给职工每人每月10元的交通补贴,并非因该厂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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