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粮食局转发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教勤[2004]8号 2004-06-25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高校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认清搞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学生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学生食堂工作的水平不断提高 学生食堂是高校后勤保障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食堂工作关系到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各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出发,加强对学生食堂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学生食堂工作水平,巩固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成果。 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的工作,采取实际措施支付学生食堂改善办伙条件,为学生食堂逐步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要对学生食堂不断深化改革给予具体指导并提出明确的要求。 对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永远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学生食堂的工作,帮助学生食堂解决实际问题。学生食堂要端正经营思想,通过科学管理保证饭菜质量,不断提高服务工作水平,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听取学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学校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学生通过正常途径反映生活中的意见,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实习、生活秩序。 二、落实有关政策,增强学生食堂办伙活力和发展后劲 (一)自2004年4月起,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给予伙食补助,各高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按在校生的总数5%比例,按每人每天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补助经费按各院校现行经费来源渠道列支。 凡在近期进行食堂伙食价格调整的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助应在调价当月下发,并严格做到“先补助、后调价”。学校应根据在校生的情况制定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办法,合理掌握补助范围,重点解决特困生的补助问题。补助款应按月直接拨入学生饭卡。在补助专项经费到位前,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经费由学校垫支。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补助经费到达学校后,4月至调价前一个月的补助经费应划入学生食堂,用以冲抵调价前食堂的亏损。学校应采取对粮油副食品集中采购方式,尽量降低成本,避免大幅度提高食堂伙食价格。 (二)继续执行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的政策,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伙食价格上。 (三)高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统一调整为居民用电价格;高校用管道燃气统一按照居民用气价格执行;高校学生宿舍、食堂和澡堂等生活用水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凡具备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用水、电、燃气单独计量条件的学校,自接到本通知后按规定执行新的价格标准;目前尚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学校要加快设备设施的改造,具备条件后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各校在工作中的情况应及时向市教委报告。 市教委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粮食局 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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