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51号 2004-07-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持有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或广东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书,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填列《减免税备案表》连同饲料检测合格证明书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如实申报免税收入。 三、各区、分局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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