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4]10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11
摘要:严格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条件,凡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取消其自开资格。

  (七)严格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

  1、[条款废止]自9月征收期至12月征收期,一般纳税人有运费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必须携原始货运发票作为申报资料报申报窗口进行审核。

  2、严格执行货运发票检查、比对、审核制度,对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票面不清晰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不一致的,票表比对不符的,超过抵扣期限的一律不予抵扣。

  3、[条款废止]各办税服务厅在纳税人申报时必须审核其抵扣的纸质货运发票上六项数据和抵扣清单是否一致、完整、准确:①发票号码;②开票时间;③承运单位主管地税机关代码;④承运单位税务登记证代码;⑤取得发票单位税务登记证代码;⑥运费金额。 对于上述六项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一律退回纳税人换票后再予以申报抵扣。

  4、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稽核比对不符的货运发票,在核查后,除业务真实、货运发票真实无误,确属手工录入错误的,经确认后予以抵扣外,其他情况一律不予抵扣。

  5、[条款废止]10月1日前,国税机关对今年1-7月申报抵扣的货运发票进行一次清理,不符要求的,不予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转出;有虚开、代开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四、进一步密切国、地税配合。

  各级国、地税之间必须落实情况通报和交换制度,每月及时通报运输单位的认定情况、运输发票的开具和抵扣情况、稽核比对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查处的情况;市、州地税局应在每月17日前向市、州国税局传递运输发票汇总信息;各级国、地税对部门间传递的信息必须建立信息备查制度,在信息交换时确定专人检查登记并双方签字,对不符合规定的信息(包括纸质和电子)一律退回。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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