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4]10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11
摘要:严格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条件,凡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取消其自开资格。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国税发[2004]105号          2004-08-11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中第1、3、5点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维护正常税收秩序,提高货运发票信息采集质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对货运发票的管理纳入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考核范围,“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分管部门要全面落实;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考核监督,对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有章不循、有法不依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培训辅导,提高业务素质,确保数据采集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货物运输发票业务和软件的培训辅导工作,想方设法确保货运发票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一是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操作能力。二是加强外部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强调纳税人在货运发票申报前应认真进行自审,由操作人员或财务负责人将货运发票清单与原始发票进行核对,并在纸质清单上签署“审核无误”。

  三、采取积极措施,强化基础管理。

  (一)严格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条件,凡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取消其自开资格。

  (二)[条款废止]统一纳税人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代码。9月1日前,全省国、地税各区县级税务机关必须对所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代码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和核对,凡不一致的,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三)规范货运发票的开具。

  1、发票上各联次、各项目必须一次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自开票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税务机关代开章。发票上必须准确无误地填写纳税人双方名称、代码和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代码。对自开票纳税人填写不规范的可以取消其自开资格。

  2、10月1日前,对所有自开票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有虚开、代开行为、少申报营业收入、少缴税款的自开票纳税人一律取消其自开资格。

  (四)规范清单信息的采集。纳税人、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通用软件采集清单信息。清单信息必须按照货运发票票面信息完整采集,不得随意更改信息。如在申报审核中发现有故意更改信息的,是自开票纳税人的取消其自开票资格;是中介机构代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严肃处理。

  (五)[条款废止]统一数据采集范围和时间。

  1、每月申报期采集、汇总货运发票存根联、抵扣联信息。

  2、为确保存根联信息采集率,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存根联采集制度和考核办法。每月申报期必须将上月1日至最后一日纳税人开具的和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全部申报并采集。指定专人对漏采、迟报和漏报信息实行催报,对因漏采产生缺联情况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六)强化事前和事后的审核管理。各地要根据岗责要求,在建立数据审核监督和考核机制基础上,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将数据差错率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1、加强审核和“一窗式”比对。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要严格核对其录入的清单信息是否准确、规范,其申报的纸质清单汇总数与电子信息汇总数是否一致,凡货运发票信息与其纳税申报表有关信息比对不符的要移交异常申报窗口处理。

  2、强化管理。各地对稽核比对结果中缺联、比对不符和重号的货运发票要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各级国 、地税局要及时交换比对信息以及清查结果,尤其是对于缺联发票,国税要重点审核清单电子信息的采集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问题,地税要重点查找是否存在漏采、错采或信息不全的问题。对有骗抵税款嫌疑的要移送稽查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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