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高新技术 20、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过批准,可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优惠政策。 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经认定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新办的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五年以上的,按收入8%的比例内扣除。 23、民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4、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得超过五年。 25、民营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6、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27、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民营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民营经济引进外国资本与技术 28、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凡引进外资设立合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从优、从快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对从国外引进技术,凡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免征预提所得税。 29、引进外资设立合营企业,其外国合营者以提供专有技术作价的款额作为股本投资,不另收取专有技术使用费,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0、引进外资设立合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可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我省民营企业引进外资设立的国家鼓励类合资企业,可享受中西部和西部(仅限延边地区)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 32、外国企业各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民营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国经营 33、为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积极提供免费税收咨询与辅导,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投资所在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在注册地、公司设立方式、结算方式等方面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税收筹划,帮助民营经济降低境外的税负,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34、加强国际税收业务和税收协定的宣传辅导,提供居民身份认定、限制税率认定、常设机构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税收协定知识和国际税收业务咨询,充分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磋商渠道,有效解决有关税收争议或纠纷,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权益。 35、对民营经济开展跨国经营、研发、设计等发生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从优予以国内税收抵免。 六、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 36、[条款废止]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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