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5]12号 2005-02-12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第36条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运用税收杠杆积极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现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认识 今年是我省改革发展由“快走”到“快跑”的关键一年。国企改制、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全民创业、环境整治等五项重点工作都将全面推进,振兴我省老工业基地“二次创业”也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亲商、富商、安商、扶商观念,从履行税务机关依法服务职责,强化政府部门公共管理职能的高度,增强税收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干部都要为民营经济发展献计出力,把税收服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加快发展积极创造良好条件。 二、全面落实各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逐户逐项落实。要围绕我省经济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政策调研。在如何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壮大和培植税源,提高税收调控能力等方面,为各级政府出主意、当参谋。对需要大力扶持的民营企业和重点项目,在落实优惠政策方面,要做到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跟踪问效。 三、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 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国、地税联合办税工作机制。全面实行办税窗口规范化服务,以实行“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作风,真正实现纳税人“进一个门、办全部事”。简化办税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定期定额民营企业实行简易申报、适当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提高涉税审批效率,完善机制,减少环节,加强沟通,努力营造“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逐步实现税收宣传的平台化、载体化和国地税一体化。利用12366服务平台和外部网站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同时要依托各类媒体,开展长期性的税法宣传和政策发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扶持政策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要求,为了实现全省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全民创业,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扶持政策。 一、鼓励全民创业,培育个体工商户和中小民营企业群体 1、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征得当地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幅度为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150-200元)调整起征点。对于销售农产品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为每次销售额200元。 2、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00元。 3、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4、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1 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5、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民营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民营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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