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59号 2005-06-0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以下称总局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统一认识 加强领导 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税源管理中面向纳税人的绝大部分工作都需要税收管理员去落实。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决不是过去专管员制度的简单回归,而是要发挥税收管理员全面了解纳税人情况的优势,将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起来。各局应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组织领导,按照市局制定的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和重点,科学合理地调整税源管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实行管理员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彻底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全面提高我市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 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和税收管理员工作重点 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是在属地征收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工作的重点是对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中的认定前的实地核查、总局下传的各类核查信息的实地调查、经过评估等方式产生的纳税异常企业以及通过分析与辅助决策系统查询出的管理异常情况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各局应对本局纳税人类型、收入特点、本局机构和人员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京国税发[2005]52号)中确定的税源管理原则,结合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重点,合理确定本局分类管理的标准,按纳税人所在区域由税收管理员实行分片管理。 三、 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和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 税收管理员所从事的税源管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较强,基本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各局应选择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税源管理的要求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各项技能的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各局应完善岗位责任制,细化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入户工作情况的监督。 四、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总局制度规定的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中,涉及纳税人权益和调查取证工作,原则上应由两名管理员共同完成,具体包括: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日常检查和各类发票协查和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各类涉税审批、核定、认定事项的初审和实地核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以及对纳税人各类异常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税收管理员到企业核查有关事项时应填写《税收管理员入户工作记录》(见附件一),该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交税务所、一份管理员留存。此记录要求管理员在入户进行税收管理工作时填写。对于在入户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有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通过此记录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管理员应跟踪税款及滞纳金补缴情况,如纳税人逾期拒不缴纳税款或滞纳金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征管法或其它税收政策文件中对工作程序及表证单书有明确规定的,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执行。 (三)对于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发生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所列的各类不涉及税款的违法违章行为时,管理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于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应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或应补税并罚款时,管理员填写《移交稽查问题清单》,经所长批准后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税收管理员入户工作记录》(复印件)应作为必要附件一并转稽查。 (五)应由管理部门负责的四票稽核和发票协查形成的应补税款和滞纳金,在总局没有答复前,暂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企业后组织入库。 税收管理员应自发现所管纳税人有本条第三至五款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制作相关文书报请所长审批。 (六)税收管理员应按月从CTAIS及分析辅助决策系统输出纳税人相关资料,形成管理员手册,基本样式见附件二。不能从系统中输出的工作记录及其它情况,手工录入管理员手册。各局应对此手册内容随工作内容、标准的变化,以及CTAIS及分析辅助决策系统的逐步完善,相应地补充调整。 五、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轮换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市局正在制定中,随后下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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