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5]696号 关于规范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09
摘要:自2004年10月以来,各地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422号)的要求,对文件列举的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上报省局审批,但部分报批资料及审核意见的签署尚需进一步规范,为进一步加强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管理,规范报批手续,现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国税函〔2005〕696号         2005-12-0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第四条(一)项、(二)项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自2004年10月以来,各地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422号)的要求,对文件列举的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上报省局审批,但部分报批资料及审核意见的签署尚需进一步规范,为进一步加强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管理,规范报批手续,现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方式

  省局对特殊货物退(免)税报批业务实行统一受理、集体审批制度。各地的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的上报,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业务一组内勤岗负责受理登记,然后按处内职责分工,分别交业务一组、业务二组经办岗位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处务会集体讨论审批。

  二、审批时间

  原则上每月审批一次,于每月下旬集中进行讨论研究。各地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特殊货物退(免)税报批资料,上报资料的同时,取回上月已审批的资料。

  三、审核意见的签署

  主管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核的国税部门,应根据各自管理的具体内容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所审核的内容,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不得只签署姓名或“同意上报”等无实质性意义的简单意见。

  四、各项特殊业务报批资料及要求

  各项特殊业务报批资料未注明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注明提供复印件的,要求企业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一)[条款废止]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报批的资料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企业申请设备退税的基本固定资料(简称:资料一),第二类为各类具体设备申报退税资料(简称:资料二)。

  资料一包括:

  1、企业申请国产设备退税报告;

  企业应向主管国产设备退税的县(市、区)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国产设备退税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

  (2)企业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哪一条款,并提供相应目录复印件;

  (3)投资总额的构成状况,并说明货币投资总额、实物投资总额、无形资产、进口设备金额、可退税投资总额等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7、验资报告(应提供所有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无进口设备的必须书面说明);

  进口设备清单提供至报告日止,在报告日后进口的设备,应在后期申报国产设备退税时补充进口设备清单。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应使用A4纸样,并装订成册,封面由企业自制,要求注明“×××(企业名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资料一”及申报年月。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资料目录(一)》(见附件一)装订在资料的第一页,其余资料按附件一所列顺序装订,并注明页码。

  资料一由企业在首次申报国产设备退税时,按上述规定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保管。企业再次申报国产设备退税时,企业基本情况无变化的,不需重复报送资料一;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补充申报变更情况资料。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报批企业的再次申报国产设备退税业务时,应将原保存的资料一一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批。

  资料二包括:

  1、企业申请本次国产设备退税报告;

  企业应向主管国产设备退税的县(市、区)国税机关提出本次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本次购买国产设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2、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包括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和主管市州国税机关调查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区)国税机关对市州国税机关报告,市州国税机关对省局报告。

  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应按规定派员赴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对企业和设备是否属于可退税范围进行核实并说明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主管市州局国税机关对县(市、区)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赴企业再次调查,对需要下户调查的,应将下户调查情况报告省局;对不需下户调查的,应根据资料的复审情况写出报告。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

  (1)《登记手册》编号统一采用15位,编号规则为:2位年度码+6位税务机关码+3位企业顺序码+4位《登记手册》顺序码;

  (2)《登记手册》应填写完整、规范,无业务发生的填写“无”或“0”,不得留空白;

  (3)《登记手册》中的“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应在“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意见”栏目中注明计算过程。

  4、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发票(经征税机关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6、付款凭证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有关规定可退税的,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定的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国产设备退税汇总申报表》(简称《汇总申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国产设备退税明细申报表》(简称《明细申报表》);

  (1)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认真填写《汇总申报表》(见附件三)和《明细申报表》(见附件四),其中《明细申报表》应按增值税发票装订顺序填写。

  (2)税务机关初审、复审后,要在《汇总申报表》上认真签署审核意见,明确企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何类条款和本次申报的应退税额,并经主管局领导审签后加盖公章(县、市局盖局印,市州局盖局印或出口退税专用章)。

  (3)《汇总申报表》和《明细申报表》各一式五份,采用电脑压感打印纸或A3纸样。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除第8项外,其他使用A4纸样,并装订成册,封面由企业自制,要求注明“×××(企业名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资料二”及申报年月。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资料目录(二)》(见附件二)装订在资料的第一页;增值税发票、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每一份合同为单位按顺序装订;其余资料按附件二所列顺序装订(申报表除外),并注明页码。

  (二)[条款废止]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50%的申请退税业务报批资料为:

  1、《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50%申请退税审批表》;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50%申请退税审批表》(见附件五)采用A4纸样,一式四份。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认真如实填写,理由充分清楚,引用政策准确。税务机关初审、复审后,要根据审核内容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并经主管局领导审签后加盖公章(县、市局盖局印,市州局盖局印或出口退税专用章)。

  2、生产企业提出的“请准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申请报告”;

  生产企业应向主管县(市、区)税务机关递交“请准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税收情况;

  (2)企业的自产产品及外购产品的出口情况,外购产品出口的原因,外购产品出口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的规定;

  (3)视同自产产品供货情况等。

  3、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包括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和主管市州国税机关调查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区)国税机关对市州国税机关报告,市州国税机关对省局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申请退税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税务机关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企业申请报告所述内容的核实情况;

  (2)企业自产产品和视同自产产品名称、当月自产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视同自产产品的真实性、纳税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

  主管市州局国税机关根据县(市、区)上报资料的复审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赴企业调查,对需要下户调查的,应将下户调查情况报告省局;对不需下户调查的,应根据资料的复审情况写出报告。

  4、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新成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规定,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其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如从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报省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报批资料为:

  1、《新成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审批表》;

  《新成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审批表》(见附件六)一式四份,采用A4纸样。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认真如实填写,引用政策准确。税务机关初审、复审后,要根据审核内容签署明确审核意见,并经主管局领导审签后加盖公章(县、市局盖局印,市州局盖局印或出口退税专用章)。

  2、企业提出的“申请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报告”;

  生产企业应向主管县(市、区)税务机关递交“申请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报告”,内容应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税收情况;

  (2)企业的生产情况及产品内外销售情况;

  (3)申请提前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理由等。

  3、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包括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和主管市州国税机关调查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区)国税机关对市州国税机关报告,市州国税机关对省局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对新成立的生产企业申请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掌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企业申请报告所述内容的核实情况;

  (2)企业的生产能力、规模、产品内外销售、税收等相关情况;

  (3)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是否确有困难。

  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

  主管市州局国税机关根据县(市、区)上报资料的复审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赴企业调查,对需要下户调查的,应将下户调查情况报告省局;对不需下户调查的,应根据资料的复审情况写出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

  6、企业成立以来的所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逾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企业逾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规定的,报请省局批准后,予以办理退(免)税。报批资料为:

  1、《逾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表》;

  《逾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表》(见附件七)采用A4纸样,生产企业填写一式四份,外贸企业填写一式三份。不同原因造成逾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分开填写《逾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表》。税务机关初审、复审后,要根据审核内容签署审核意见,明确延期申报期限;并经主管局领导审签后加盖公章(县、市局盖局印,市州局盖局印或出口退税专用章)。

  2、企业提出“准予逾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报告”;

  企业应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准予逾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名称、金额、数量,何种原因造成逾期申报等情况。

  3、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复印件;

  4、造成逾期申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5、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以上各项报批资料,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都应做到内容真实、填写完整、资料规范、叙述理由清楚、引用政策准确。

  六、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422号)中其它特殊退(免)税业务的报批资料比照上述规范要求办理。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资料(一)

  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资料(二)

  3、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汇总申报表

  4、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明细申报表

  5、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50%申请退税审批表

  6、新成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审批表

  7、逾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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