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6〕170号 2006-09-28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政策规定,适应情况发展变化,经研究,对电力企业增值税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2005年供电企业增值税税负状况,现将非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4%。 二、对非独立核算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预征增值税的定额税率,应根据实际情况一户一定。对于目前仍按照6.5元/千千瓦时的定额税率预征增值税的发电企业,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总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函〔2005〕285号)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确定其预征率。 三、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2005〕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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