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6]346号 2006-12-3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中第十二点明确为:“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