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7]1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22
摘要: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奖发票”政策,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在注意引导部分举报人正确运用“有奖发票”政策维护自身的权益的同时,还要从积极因素上多去认识、思考、引导发票举报工作,借助社会力量,消除管理盲区,消除纳税人侥幸心理,消除不法分子活动空间。

  三、[部分废止]处罚和奖励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200元罚款;每案给予举报人10元奖励。

  1、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2、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3、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

  4、举报个案金额在10元以下(不含10元)的案件;

  5、未按规定数额标准逐笔开具发票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1000元罚款;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票面金额2倍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给予50元奖励。

  1、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的;

  2、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的;

  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

  4、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

  5、开具作废发票的;

  6、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领购薄的;

  7、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2000元罚款;每案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的奖励。

  1、涂改发票的;

  2、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3、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的;

  4、虚构经营活动,虚开发票的;

  5、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项目内容不一致的;

  6、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0元罚款;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的奖励。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

  2、使用假发票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10000元罚款;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款金额40%的奖励。

  1、非法印制发票的;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

  3、伪造、私造发票防伪用品的:

  4、私售、倒卖倒卖发票的;

  5、贩运、窝藏假发票的;

  6、盗用发票的;

  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同一举报人一次性举报数名纳税人,应当按查实后的被举报人的户数作为案件数量分别予以奖励。

  被举报人同一种发票违法行为是否为分次实施,由发票举报查处机构依法据实认定。

  (七)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填写的《发票违法案件事实认定书》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举报案件经调查无违法行为,或因被举报人逃匿无法调查取证,以及因举报证据不足等原因造成地税机关无法查处的,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机构需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回执》,反馈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和征管部门。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查材料后10日内将情况通知举报人,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八)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其他

  (一)为保护举报人安全,非经举报人同意,地税机关不得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面对质,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二)发票举报案件受理人员及查处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将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三)在查处发票举报案件过程中,涉及偷税案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四)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补充规定建立具体的管理办法。

  (五)本补充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数。

  (六)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发票违章举报查处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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