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415号 2007-04-27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07]149号)收悉,经研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276号)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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