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7]47号 2007-04-29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在2007年5月20日前,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符合国税发〔2004〕60号文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应按国税函〔2005〕544号文规定进行免税资格的认定。 二、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2007年5月底前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同时缴销已领购但未使用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三、国税发〔2007〕43号文第九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限为2007年8月10日前。 四、在2007年6月份申报期至8月份申报期期间,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可能存在既取得2007年6月1日之前开具的废旧物质普通发票,又取得已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管理的废旧物质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此类纳税人申报时,应审核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7栏金额栏是否小于或等于该企业利用四小票采集软件采集的取得6月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质发票票面金额与经过认证系统认证相符的废旧物质专用发票上的票面金额之和。 五、对国税发〔2007〕43号文第十条规定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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