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辽地税函[2008]2号 2008-01-04 各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已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国税[2007]170号)联合转发,结合我省地税发票管理实际情况,就有关事宜补充规定如下: 一、我省暂使用平推式《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和卷筒式《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二、发票名称为《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发票左侧与城市边框对称位置印制“地税”字样并加边框。 三、银行在开发平推式《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和卷筒式《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开具发票软件时,应满足省局《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47号)相关规定。 四、平推式《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采用两联式;卷筒式《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采用单联式。 五、平推式《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008xx;卷筒式《辽宁省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009xx。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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