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8]4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0
摘要: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中明确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确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47号         2008-03-10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

  目前,我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沿用1998年确定的土地等级。由于我市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城市中心的东移,以及去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提高等原因,致使市内四区的部分地段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去年9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等级范围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经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从今年起,按市政府调整的市内四区土地等级范围,对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的确定。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中明确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确定。

  二、执行日期。

  新调整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应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

  此次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且涉及广大纳税人。因此,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本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有序开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和市局《转发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按照调整后的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组织好今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工作,为今后征管工作起好步、开好头,打好基础。

  2、加大宣传,优化服务,切实做好应税土地等级调整的准备工作。

  由于目前受省局“大集中”系统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软件的影响,因此,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辅导等工作,优化纳税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明确其土地等级,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等级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保应税土地等级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市局将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等进行宣传,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政策解答。各基层局要通过向纳税人发放宣传单、在办税大厅张贴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大对涉外企业、土地等级变化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的理解,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税收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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