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3]6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13
摘要:通过修订“两税《细则》”,进一步促进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确保了税收杠杆作用的有效发挥,有利于调节房屋、车船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上闲置房屋、车船的合理使用,提高社会固定资产的有效应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3]61号       2003-8-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车船使用税已于2007年1有1日停征。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省人民政府批准修订后的《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以下简称“两税《细则》”)于2003年9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为保证修订后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订“两税《细则》”的重大意义

  (一)修订“两税《细则》”是确保税收调控职能正常发挥的重要举措。通过修订“两税《细则》”,进一步促进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和同步,确保了税收杠杆作用的有效发挥,有利于调节房屋、车船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上闲置房屋、车船的合理使用,提高社会固定资产的有效应用。

  (二)修订“两税《细则》”是扩大地税收入规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修订后的“两税《细则》”,适当提高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从税源角度拓展了地税收入的总体规模,有利于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助于地方经济的加速发展。

  (三)修订“两税《细则》”是完善和理顺地方税税制的重大突破。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地方税体系的不完善、税制过于老化、税种设置不合理等弊端显现出来,重新修订和完善地方税税制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这次修订“两税《细则》”,进一步完善和理顺了现行地方税税制,实现了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新突破。

  (四)修订“两税《细则》”是促进征管、依法治税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促使政府依法行政。这次修订“两税《细则》”,进一步完善了税收法制。

  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修订后“两税《细则》”的主要内容

  “两税《细则》”下发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组织学习,理解修订意义,全面了解修订的内容,重点掌握以下政策变化:

  (一)房产税调整了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即在《条例》的规定范围内,将《细则》第三条规定:“应税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修订为“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

  (二)车船使用税调整了车辆分类和提高了乘人汽车、载货汽车的车辆税额。具体调整为:9座以下乘人汽车的年税额180元,10至19座乘人汽车的年税额252元,20座以上乘人汽车的年税额312元。4吨以上载货汽车的每吨年税额48元,3吨以下载货汽车的每吨年税额60元。起重车按起吊吨位每吨年税额48元。

  (三)修改了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修订前的《细则》规定,除摩托车、轻骑车以外的其他车船的车船使用税每年分6月、12月两次征收。修订后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当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使用税;对于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修订后“两税《细则》”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加强领导,科学制定实施办法。各地要把修订后“两税《细则》”的贯彻执行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一件大事,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税政、征管、法规等相关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根据省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科学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做到精心组织、及时指导、加强督促,确保新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一是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好报,说清楚修订的主要政策内容,分析增收的潜力和可能遇到的困难,争取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要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让相关纳税人明了修订《细则》的主要内容,为“两税《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三)摸清税源,正确执行税收新政策。各地要结合“两税《细则》”的宣传贯彻,进一步摸清税源底子,市、县地税部门都要掌握一定数量的重点税源户的税源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分户税源数据库,为指导征收打下基础。要严格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征收税款,不能因为操作烦琐,而提前执行或者推迟执行新政策。

  四、修订后“两税《细则》”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车船使用税的有关问题

  1、对于应税车辆,2003年9月1日之前按原税额已缴纳全年税额的,不再按标准补缴税款;2003年9月1日之后缴纳的,应分段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

  2、对于起重车,从2003年9月1日起计算缴纳。

  3、车船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纳税单位减免年税额5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二)以前“两税”政策规定与修订后的“两税《细则》”相抵触的,以修订后的“两税《细则》”为准。

  附件:修订《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宣传提纲

  附件:

修订《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修订《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以下简称“两税《细则》”)?

  现行《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和《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是1986年9月30日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两税《条例》”)授权颁布实施的。执行以来,对于加强我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征管,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几年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我省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细则》难已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能充分发挥税收的财政职能。近年来,我省经济飞速发展,房屋、车船市场价值与获利能力大大提高,长期运用较低征税标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收入规模上不去,弱化了税收的财政职能。二是不能很好地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不仅具有聚财功能,同时有着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作用,促进社会房屋、车船等财产合理使用。鉴于目前征税标准偏低,适时调整部分税负,有利于调节社会闲置房屋、车船的合理配置,提高社会固定资产的有效应用。三是税收政策必须与国家经济政策相适用。如积极主动地配合国家房改政策的推行,现行《细则》要调整修改,才能体现国家对职工住宅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修订“两税《细则》”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修订“两税《细则》”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这次修订“两税《细则》”,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这次修订的内容,都是在“两税《条例》”授权范围内进行的调整和修订,是合法性的调整行为。二是适度负担的原则。这次“两税《细则》”的修订,是在比较湖南与毗邻省市的征收标准和经济水平,按照既能与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又能兼顾纳税人负担的原则,适度调高税负。三是讲求效率原则。调整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将每年二次征收修改为原则上一次申报缴纳,其目的是降低征税成本,强化征管,提高工作效率。四是符合法治的原则。通过加强减免税管理、明确执法主体等,确保税制的健全完善,保证征管工作有法可依。

  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房产税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调低了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二是加强了减免税管理。三是明确了执法主体。

  车船使用税主要修改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了部分车辆税额。二是修改了纳税期限。三是对新增的车、船增加了计税时间。四是加强了减免税管理。五是明确了执法主体。

  四、房产原值扣除比例如何调整的?调整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否会增加过重?

  在《条例》的规定范围内,将现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应税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修订为“应税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

  这次调整房产原值扣除比例,对免税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拥有非营业用房的个人没有影响,对出租房产的纳税人也不会增加税负;调整后仅对自营房产的纳税人增加了税收负担,但增幅不大。据数据分析:依20%扣除比例计征房产税,增加的税负只相当于应税房屋原值的0.12%,加之房产税是在所得税前征收的,增加了房产税,相应增加了所得额前的扣除额,也相应减少所得税,因此纳税人最终实际增加的税收负担大约为应税房产原值的0.08%,绝大多数纳税人应该是能够承受的。

  五、车船使用税的车辆税额是如何调整的?

  1986年我省制定的《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确定的不同车辆应征税额,其标准在国务院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属最低限。这次调整税额略有提高仍然是在国务院规定的幅度内。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车辆分类进行修改。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将《车辆税额表》中的乘人汽车由原来的12座以下、13座至22座、23座至40座、41座以上四类,修改为9座以下、10座至19座、20座以上三类;取消人货两用车,将载货汽车修改为4吨以上、3吨以下二类;增加了起重车;其他机动车和拖拉机按原来分类不变。

  (二)提高车辆征收税额。《车辆税额表》列举的5大类车辆中,一是提高了乘人汽车、载货汽车二大类车辆的税额。对9座以下小车的税额提高到每年180元、10至19座车的税额提高到每年252元、20座以上车的税额提高到每年312元;载货汽车中对4吨以上的车年税额提高到每吨48元,3吨以下的车年税额提高到每吨60元。二是新增对起重车征税。按起吊吨位每吨年税额为48元。

  六、为什么要修改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修订前的《细则》规定,除摩托车、轻骑车以外的其他车船的车船使用税每年分两次征收。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同时还加大了征收成本。为加强征管,减少征收成本,修订后的《细则》将纳税期限改为原则上按年一次申报缴纳,对于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七、为什么要增加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时间?

  由于现行《细则》中没有明确新增车船的计税时间,在实际征收中对于新增车船从何时开始计税出现多种意见,容易造成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对征收税额的分歧。为规范纳税,减少征税的随意性,因而规定了“新增车船,从次月起计税”。

  八、为什么要调整执法主体?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税务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两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而原《细则》中的执法主体为“税务机关”,不符合当前征管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引起征纳矛盾,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这次将执法主体明确为“地方税务机关”。

  九、修订后的“两税《细则》”从何时开始施行?

  修订后的“两税《细则》”从2003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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