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医”张悟本纳税问题猜测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田野 人气: 时间:2010-06-18
摘要:   神医 张悟本轰然倒下。据媒体报道,找张悟本看病的预约号已经排到了2013年,而且一个挂号费最高达2000元,看病的还要捎带买悟本堂的绿豆、萝卜、茄子,而张悟本个人讲课单日课酬达20万元...

  “神医”张悟本轰然倒下。据媒体报道,找张悟本看病的预约号已经排到了2013年,而且一个挂号费最高达2000元,看病的还要捎带买悟本堂的绿豆、萝卜、茄子,而张悟本个人讲课单日课酬达20万元。如果媒体报道基本属实的话,初步推测悟本堂收入达几千万元,张悟本个人也获利颇丰。于是,疑问来了:悟本堂这几千万元的预收收入该如何纳税?张悟本个人取得的收益又该如何纳税?

  据调查,悟本堂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图书、电子出版物;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这些经营项目既可以独立经营又可以混合经营,即税法中的兼营不同项目。按要求,公司应根据各项目分别核算,同时根据不同税率分别计算纳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按项目适用的最高税率征税或由税务部门核定。可以这样判断:如果悟本堂公司的销售行为与张悟本具体实施咨询业务无关,属于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张悟本实施咨询业务不涉及销售行为,也属于兼营行为,应纳营业税,企业在账务处理上一定要核算清楚。但通常情况下,账务不清的可能性大。悟本堂公司的主要问题是存在大量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如何定性与纳税需要弄清楚。

  混合销售行为的应纳税种分析
  悟本堂公司在提供收费食疗咨询的同时卖食品,由此产生了税法所说的一个特殊现象,即混合销售。所谓混合销售,就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销售或服务方在同一时间同一过程中针对同一个购买方或被服务客户实现的,价款也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提供者是同一人,接受者也是同一人。除个别行业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同时收取的两种不同名目的价款,要么一并缴纳增值税,要么一并缴纳营业税。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形成的应纳税种的判断,以前需要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销售额的大小来判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的解释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但该条解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文件中已被废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其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在解释混合销售时明确,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结合上下文的表述可以看出,“为主”就是通过营业额的大小来区分判断。《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虽然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个限定条件,但对于判断混合销售的“为主”概念,仍然不失为一个间接证据。

  由此可以得出判断方法:如果悟本堂公司销售业务年营业额大于咨询业务营业额,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缴纳营业税。

  如何判断混合销售的应征税种,对悟本堂公司税负有明显影响。结合媒体报道判断的其售书、光盘、食品的营销模式及营业额大小初步来看,悟本堂公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其购进的货物大概主要是从自由市场购进的绿豆、萝卜与茄子,不可能有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或者只有很少的部分可以抵扣,所以其增值税税负是很高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1.假设混合销售属于增值税范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也就是说,目前当场收款、当场销售的产品当日就产生纳税义务,下个月15日之前应申报纳税。该条第四款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也就是说,提前挂号到2013年的预售款项,客户尚未取货,悟本堂公司没有纳税义务。

  2.假设混合销售属于营业税范畴。《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也就是说,悟本堂公司当场提供咨询服务并当场收费,符合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纳税义务产生条件,应于下个月15日之前申报纳税。提前挂号到2013年的预售款项,属于收到款项但并没有提供劳务,悟本堂公司没有纳税义务。

  以上两种情况下的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这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或者采用一般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与判断。这与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也不具备纳税义务。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提前预约到2013年的挂号费,无论缴纳何种税,在今天均没有纳税义务。

  张悟本个人的纳税问题
  张悟本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扮演多个角色。根据有关规定,获利方式不同,纳税也不同。

  首先,张悟本出书与销售光盘,可能与公司有两种分配方式,一是由出版社支付稿酬,应按稿酬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从悟本堂公司取得销售分成,应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张悟本外出讲课纳税问题。如果张悟本以悟本堂公司员工身份外出讲课,获得课酬上交公司一部分,分成一部分,公司按文化教育业全额缴纳营业税,其余并入企业所得。张悟本的分成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张悟本以个人身份外出讲课,假设课酬是含税价,张悟本个人同公司一样,应按文化教育业全额缴纳营业税,然后按扣除营业税后的部分依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应该关注的重点
  如果税务部门着手查处张悟本及悟本堂公司,应该把重点放在其之前的纳税问题上。对张悟本的检查,主要是个人所得税问题,重点应该检查他的讲课费和各种分红,看其是否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另外,悟本堂公司潜在的问题可能较多,但由于都是个人交易行为,税务稽查时,应重点关注已经收到的现金收入是否都在公司账上,是否如实并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此外,对媒体报道的预约到2013年的挂号费,因为没有任何纳税义务,就不在重点检查和关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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