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11]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1-28
摘要: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11]4号           2011-01-28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如下: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以收件日为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有关营业税的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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