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实现前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会计部函[2008]50号 2008-03-1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贵部上证上函[2008]109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此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0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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