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接受A公司土地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A公司账面价为3400万元,评估价为4900万元,我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土地成本的入账价如何确定,依据的法规各是什么?A公司在投资环节未缴纳土地增值税,在计算土增税时,我公司是否只能以实际支付的地价入账?企业所得税可按评估价入账? 税屋提示—— 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开发房地产业务外,还拥有一块成本为1亿的工业用地;B公司为从事物流和兰花种植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A公司将工业用地按公允价值3亿对B公司投资入股,供B公司扩大物流及兰花种植业务。 问题一:上述工业用地过户时,A公司要缴土地增值税吗? 答案: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因其发生的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土地评估增值,应当并入A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B公司收购A公司非现金资产(土地使用权),如果收购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占全部非现金资产总额(公允价)的比例超过75%,并且B公司以本企业股权作为对价,可以选择适用特殊重组办法进行所得税处理,即A公司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相应地,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1亿元确定,将来转让股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按照计税基础扣除。 三、B公司接受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权益工具或承担的债务金额。接受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是以支付权益工具(股权)的代价取得的,其股权的公允价与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相等,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即是投资合同确认的价格(投资时的评估价)3亿元,此外,补交的出让金1.5亿元以及缴纳的契税一并构成土地使用权的计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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