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8]4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9
摘要: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重点要关注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上的差异,指导和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要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依据企业的发票、收据、经济合同、自制凭证、账簿、文件、电子数据等,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对特殊收入事项,如非货币形式收入、境外所得、分期确认的收入(包括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等,要及时核实其申报纳税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前扣除项目的核查力度,加强发票等原始凭证核查,核实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关注税法与会计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资产等)的确认与计量上的差异,指导和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支出,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单笔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支出,要重点核查。

  审核税前扣除项目纳税调整额的计算过程,检查其合法性。对广告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创业投资抵扣所得额、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规范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对自主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认定、收集证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金税三期和税收综合征管等信息管理系统,适时开展外部调查,比对下游企业的大额成本费用项目与上游企业的收入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对上下游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实行链式管理,验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关联方的确认标准,结合会计报表上的关联方信息,以及了解掌握的其他信息,建立关联方档案和税收管理台账。对关联方的转让定价,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防止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加强省内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税收管理,必要时由省局牵头,组织相关市州局实行联合纳税评估和反避税调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要加强与工商、国资委、人民法院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积极参与企业清算。在企业清算期间,要加强企业清算的税收管理,不仅要依法追缴欠税,而且要依法计征清算期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对清算企业要按户建立清算和注销档案,强化清算和注销检查。

  第六章 完善汇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和预缴方法。其中,对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分季预缴;对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或者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分月预缴。各级应规范预缴申报,认真做好催报催缴工作,依法处理逾期申报或逾期未申报行为,开展预缴申报审核,督促税款及时申报和入库。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对汇算清缴实行全程管理与服务,广泛宣传发动,按时提供表格,开展咨询辅导,做好涉税审批,倡导电子申报,受理审核资料,及时办理补(退)税,实施催报催缴,汇算清缴申报率必须达到100%。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揭示税源变化,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按规定及时上报各项汇算清缴数据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要引导和发挥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醒自行汇算清缴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或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

  第七章 强化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级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机制,努力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等纳税评估工作体系。根据行业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和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运用行业纳税评估模型,确定评估重点环节和主要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确定重点对象,依次进行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要运用税收征管软件,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涉税数据和信息。对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省局和市州局要按照分行业管理的要求,实行数据集中,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并以此为依托,逐年按行业设立省级或者市州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第三十条 对重点税源户,应一个季度或半年进行纳税评估;对异常申报户,适时实行评估。对不同时期的同一纳税人或者同一时期的同一行业偏离标准值在30%以上的成本项目,以及突增突降幅度在30%以上的费用项目,应作为异常的成本费用项目实施重点核查。涉嫌偷税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对省内跨市州汇总纳税的企业,其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由省级税务机关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或指导,对市州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的企业,其管理方式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第八章 防范避税

  第三十二条 各级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开展反避税调查;要注重日常税收管理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第三十三条 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避税疑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和调查。要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调查力度,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纳税人开展反避税典型调查,形成重点突破,逐步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要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实施重点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

  第九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加快建设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增强现有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要积极参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需求,测试应用功能,尽早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信息化。

  第三十六条 各级要积极推广运用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统一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升级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实行电子申报。各级要加强申报数据的采集和应用管理,确保及时、完整、准确、畅通、高效。

  第十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源分布的情况,配备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优先将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年轻税务干部充实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位。市州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县市区局税政科要确保有1-2名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企业所得税税源集中的地区,可单独设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职责,坚持培训与实践相结合、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省局每年至少举办1期企业所得税业务师资(骨干)培训班;市州局每年至少举办2期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并尝试将业务骨干送到企业实习锻炼;县市区级局每年至少举办3-4期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培训班。

  第三十九条 各级要按照人事制度改革方向和要求,逐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尝试推行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分层级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专家人才库,实行有差别的待遇和提拔使用制度,进一步激发企业所得税人才队伍活力,保持企业所得税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二00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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