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8]4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9
摘要: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8]47号          2008-12-2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落实“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信息化建设,加速人才队伍培养,加大依法治税力度,建立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级应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规范有序的工作格局。

  各级要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纳入全局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听取工作汇报,督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动态,领导和支持所得税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政策管理、研究和完善管理措施、制定考核办法、提出管理建议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助做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主动争取当地党政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作,定期交换税收情报,确保税收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营造和谐的外部条件。

  第五条 各级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辖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列入税收管理员制度、征管质量考核和执法过错追究的核心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六条 各级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工作情况,认真开展调研,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各级要结合实际,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或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第八条 各级要对企业按行业进行科学分类,实施统一的重点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并选择一至两个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深入开展联评联查,调整、完善和创新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与方法。

  第九条 各级要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依法鉴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第十条 各级要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传递的畅通。

  加强与外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协作,特别是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管理协作,督促汇总纳税企业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

  对总机构在外地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就地税收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合作,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务登记管理,开展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严格界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其相配比的成本费用,帮助、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落实税收优惠,加强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每年开展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对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当年可以按照优惠税率预缴税款,汇算清缴期内再进行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确认,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要支持和指导纳税人依法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认定结论,加强后续监管工作,依法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

  加强对免税收入、免税所得、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扣等税基式税收优惠的管理,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同时附送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明材料。对税基式税收优惠事项,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实地核查,省局和市州局不定期抽查。

  各级应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实行跟踪管理。对税基式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的减免税,要建立电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等异常申报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托征管软件,建立申报预警制度,及时组织进行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后疑点不能消除的,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关于合并、分立、清算以及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特殊事项的报告后,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提示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并实行跟踪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特殊事项难以进行税收处理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发生重大涉税事项不报告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要及时掌握居民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等情况,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落实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和源泉扣缴制度,强化境外所得和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的管理。

  第四章 优化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经常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要突出服务重点,在新税收政策出台、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等重点环节,以及针对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应积极利用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台、上门宣传辅导、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形式,扎实开展税法咨询和辅导,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要创新服务方式,健全和完善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根据纳税人的不同需求,开展绿色申报通道、“一站式”(一窗式)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要约服务等特色服务活动,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可设立单独的办税工作室。

  第五章 核实税基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夯实税源基础管理,定期进行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积极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与统计,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

  加强与国税、工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开展信息比对,掌握户籍信息,协调好国、地税部门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落实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以及财务会计软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引导企业建账建制,督促企业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和现金交易管理制度。

  建立重点税源台账制度,省局对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建立重点税源台账,其税源变化情况由市州局分季度上报。其他重点税源户由各市州局自行确定和监控。

  加强部门协作和国际税收合作,建立健全对跨境交易、境外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跨国税源的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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