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团购”拒开发票的潜规则——从税法的视角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侃 人气: 时间:2012-12-01
摘要:  一、 团购中拒开发票的潜规则   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国内电子商务领域掀起了一股 团购 热潮,这一切都源于美国团购网站Groupon创造的互联网神话带来的羊群效应 2008 年 11 月,美国首现 Groupon 团购网站,Groupon 凭借清晰的盈利模式...

  一、 团购中拒开发票的潜规则
  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国内电子商务领域掀起了一股“团购”热潮,这一切都源于美国团购网站Groupon创造的互联网神话带来的羊群效应——2008 年 11 月,美国首现 Groupon 团购网站,Groupon 凭借清晰的盈利模式、迅速的地域扩张及强大的资金支持迅速成长,并且被不断复制,形成了今天近千家有着相同商业模式的团购网站涌入这个细分的电子商务领域的局面。由于进入门槛低易于复制、运营成本低廉及Groupon的圈钱效应令人神往,国内团购网站遍地开花,目前团购网站已经在3 000家以上[1] 。2010年9月,中国首份网络团购行业调查报告则显示,国内初具规模的团购网站达到1215家(当前的最新预计为1700余家),拉手网、团宝网、24券、团美网、窝窝团、满座网、爱帮团、58团购、饭统饭团、酷团……团购网站以平均每天诞生4.7家的速度,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并上线。

  “这是一个神奇的网站…”、“易团,精彩团购每一天”,铺天盖地的团购广告已经走进了我们的日常生活。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与支付手段的改进,团购已经成为了风靡全球的购物方式。“今天你团购了吗?”也成为了现在年轻人日常生活的口头禅。超低的价格、快捷的送货方式、强大的宣传攻势……种种优势叠加,构成了网络团购这一时尚购物方式对广大消费者的巨大诱惑。数据显示,去年9~11月,我国网络团购交易总次数超过882万次,创下团购网站平均每秒发出1.12单生意的新纪录。据团800网发布的《2011年4月中国团购统计报告》数据显示,团购市场销售额今年4月达到6.5亿元,比1月增长了71%。预计2011年团购市场规模总计将突破200亿元。

  随着网络团购越来越火热,不少年轻人选择通过网络订餐、订酒店。然而在享受低价的同时,是不断出现的商业欺诈、信息误导及维权困难,让广大消费者爱恨交加。今年的315晚会就发布了团购这一新消费存在的种种问题:团购服务质量缩水、商品质量无法保证、没有售后服务、无法开具发票等。对于团购这种新兴事物,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正在对其进行规范。现在网上一些比较大型的商铺,办理了正规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向税务部门领取了发票,在这些网店中消费,商家一般会主动给予发票,消费者购物权益一般能够得到较好的维护。而更多网店和团购网站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拒开发票的情况就会时有发生。

  全国有多名消费者陆续遭遇拒开发票问题,火爆消费的背后是索要发票遇冷。在现实生活中,团购行业拒开发票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并且商家与网站互踢皮球,互相推诿:团购网站称自己只是一个推广平台,不负责开发票,具体是否能够开发票需要与商家联系;团购商家则把价格低当成拒绝开具发票的理由,认为参与团购的商品已经给予消费者很大折扣,如果再开具发票,恐怕连成本都收不回来。

  实践中,简单浏览一下淘宝聚团购、糯米团、拉手网等数十家团购网站,除了少数商家在网上标明了说“本次团购属于优惠,商家不提供发票”之外,大部分的商家没有标注和发票相关的信息。对此,拉手网、美团网、糯米网、58团购、24券等团购网站客服均表示自己只是一个推广平台,不负责开发票,具体是否能够开发票需要与商家联系。有些团购网站,如嘀嗒团网站,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用户持团购券进行消费后,如无特别说明,用户有权要求商户就团购券消费开具足额正式发票,足额指用户购买团购券的金额,而非团购产品的原价格。本站无义务向用户开具任何发票,就商户向用户开具发票不承担任何责任。”虽然有此规定,但参加团购的商户仍旧拒绝为顾客开具发票。拉手网CEO吴波曾对媒体表示,拉手网的所有团购项目在与商家签约时就约定,必须由商家出具发票,否则不会与该商家签订合同。但是,由于团购网站众多,各网站都在争抢商家,而商家可选择范围很大,相对来说商家比较强势,很多团购网站并不敢把开发票作为与商家签约的必备条件。因此现实中,只有少数能够开具发票的商家会在团购信息介绍中注明,一般来讲,没有注明的就是不能开具发票的。

  那么,团购网站以及商家究竟能否以“不提供发票”的声明逃避开具发票的义务?价格低能否成为拒开发票的理由?如果不能,那么实践中应由商家还是团购网站提供发票?下文就将针对这些问题从税法的视角予以分析。

  二、 税法视角的分析
  (一) 发票与税收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作为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记载相关主体经济往来并凭以收付款项的商事凭证,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而且是税务稽征的重要依据,其涉及面之广泛,作用之巨大,不仅关系到税收管理和财政监督,而且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2]

  发票的作用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凭证,消费者可以凭借发票在法定条件下退还或者返还所购到的商品。对于卖方以及提供服务方而言,则是卖出商品、提供服务的凭证,是记录这种商业活动的原始凭证。而记录商业活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为确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纳税数额的重要凭证——如果发票很多,就意味着卖方有很多的交易和利润,那么相应地就要多纳税。如果每位商家都为消费者开具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发票,如果每位消费者都向商家索取发票,那么纳税人发票上反映的交易额之和,就基本上等于该商家的实际交易额,根据这些发票记载的账项,也就可以较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应纳税金额。因此,发票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它是计税的重要依据。消费者在购物时索要发票,于法有据,于情有理。

  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却远非如此。一方面,消费者没有索要发票的意识和习惯,这在交通、餐饮行业的体现尤为突出。大多数消费者不愿意为其琐碎的消费行为逐一索要发票,这不仅因为额外增加消费时间使生活成本提高,而且若销售商采取种种理由延迟开票或拒绝开票,还会造成消费者精神上的不愉快。这样一来,消费者索票维权的意识便逐步消磨殆尽。[3] 此外,消费者索要发票不会增加消费者的净收益,甚至会减少净收益(要发票则无法获得相应折扣),商家往往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自行印制的“信誉卡”、“质量保证书”、“售后服务协定”等实现对发票的替代。消费者在不需要报销的情况下,更多关心的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的保证,因此也愿意索要信誉卡等,而缺少索要发票的积极性。[4] 另一方面,商家也不愿意为消费者提供发票,甚至通过折扣的方式阻止消费者索要发票。对于经营者而言,他会尽量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这样在缴纳税收时,就可以虚报少报营业额,减少税收额度,增加他的净收益。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都会导致商家的实际交易额与作为税务机关确定纳税金额依据的发票上记载的金额脱节,即发票上记载金额小于商家实际交易额,与此对应地,商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纳税额小于商家真正应纳税金额,从而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更有甚者,将涉嫌偷税漏税。

  但是归根结底,造成税收流失和为经营者提供投机取巧机会的仍然是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我国当前采用 “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办法,根据发票显示的金额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成果,进而计算其应纳税额是我国“以票控税”征管思想的逻辑路线。[5]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税务机关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信息不对称,发票是税务机关获得信息的惟一途径,而总有部分经营者存在着通过拒开发票减少营业额从而减少税收额度以获得更大的受益的利益诉求。这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很难了解经营者的真实营业额,也就无法掌握其真实的计税依据。因此,偷逃税等不法手段实施者选择从发票管理的漏洞下手,抓住“以票控税”的薄弱环节,大肆侵蚀国家利益,造成税收流失。

  特别是时下还处于发展初期的电子商务、网上贸易,这些隐蔽性较强的交易想要逃脱发票的束缚轻而易举,在团购行业中拒开发票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根据易观国际的预测报告,预计今年中国团购市场规模将突破100亿元,按照5%的平均税率计算,团购行业每年逃税将超过5亿元。因此,在我国电子信用货币体系还不发达、继续维持“以票控税”格局的情况下,加强团购行业的发票管理对遏制税收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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