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及层级问题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请程序问题 凡在我省境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居民企业和二级分支机构,应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发后第一次申报期开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该企业可暂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主管国税机关当年暂不予受理。企业应于次年第一次申报期开始前,重新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年度汇算清缴时,已按15%税率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70%以上的相关资料。对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规定比例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已经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且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重新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进行审核确认。 《办法》还明确了总、分机构均设在青海省境内的企业,其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应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设在青海省,其二级分支机构设在青海省以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其有关审核、备案手续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其二级分支机构设在青海省境内的,其有关审核、备案手续由二级分支机构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四、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确认过程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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