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减免税事项的办理 (一)减免税规定。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6.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7.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8.公共交通车船。 9.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二)减免认定及资料提供。 1.不需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减免税事项。 (1)捕捞、养殖渔船。仅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农业部令第39号)列举的除捕捞、养殖渔船之外的其他渔业船舶,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不属于免税船舶,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其中,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判断标准。 (3)警用车船。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判断标准。 以上三类车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不需到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应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减免事项及资料提供。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有关人员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提供: ①使领馆出具的办理减免车船税的书面申请(使领馆自有车船适用)。 ②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凭证或其他记载车船有关技术指标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出具的登记“领”字车牌车辆办理车船税免征手续的证明(购置新车辆适用)。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核发的领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事官员个人车船适用)。 ⑤车船购置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购置新车船适用)。 ⑥《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提供: ①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出具的办理减免车船税的书面申请(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自有车船适用)。 ②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凭证或其他记载车船有关技术指标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复印件。 ④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车船所有人是其有关人员的证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有关人员个人车船适用)。 ⑤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有关人员个人车船适用)。 ⑥车船购置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新购置车船适用)。 ⑦《备案登记表》。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纳税人应提供: ①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凭证或其他记载车辆有关技术指标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购置新车辆适用)。 ③可证明车辆相关技术指标符合《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减免条件的书面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纳税人适用)。 ⑤《备案登记表》。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纳税人应提供: ①船舶国籍证书(或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当年度缴纳船舶吨税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尚未缴纳船舶吨税的,提供上一年度缴纳船舶吨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纳税人适用)。 ④《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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