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纳税人应提供: ①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车船明细列表。 ③车船在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证明或说明。 ④《备案登记表》。 ⑤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除机场、港口和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之外,其他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在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6)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广州市区范围内申请减免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提供: ①《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或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线路批文原件及复印件(购置新车辆除外)。 ②申请减免税的车辆明细列表。 ③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或其他记载车辆有关技术指标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购置新车辆适用)。 ⑤车辆用于公共交通的说明(购置新车辆适用)。 ⑥《备案登记表》。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购置新车辆办理减免税时可暂不提供第①项资料,在车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证明后应及时将第①项资料提交主管地税机关。 广州市区范围内申请减免公共交通船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提供: ①《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审查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申请减免税的船舶明细列表。 ③船舶国籍证书(或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船舶购置发票(购置新船舶适用)。 ⑤《备案登记表》。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的公共交通车船办理减免税手续需提供的资料由当地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7)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应提供: ①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凭证或其他记载车船有关技术指标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农村居民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居民的身份证明指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纳税人农村居民身份的书面资料。 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购置新车辆适用)。 ④《备案登记表》。 (三)减免税受理时间。 2013年度车船税减免手续办理时间为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6月30日(新购置车船除外),2013年6月30日以后新购置车船年内均可办理。纳税人逾期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减免税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携带第十一点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申请减免车船数量较多的,纳税人可报盘申报。 2.受理。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资料后,应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打印《受理备案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对未按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同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纳税人报备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费范围或不属于广州市地税局管辖业务范围的,应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审验。征收前台受理后,移交审验人员。各区(市)地税局的具体审验流程及权限设置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4.发放减免税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审验后,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辆,逐辆打印《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减免税证明”)发放给纳税人。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船舶,可汇总打印减免税证明并附减免明细表。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依法征收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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