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退税办理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应携带当年度完税凭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到地税机关办理报停或注销手续,同时可以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车船被盗抢的日期以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回执中注明的被盗抢日期为准。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因多缴、错缴等原因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向多缴或错缴纳税款的机构申请办理退税。 (三)退税办理地点如下: 1.通过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向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通过代征单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向代征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3.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向保险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四)个人纳税人可凭身份证件按现行退税程序办理退税,不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办理退税应提供: 1.《退(抵)税款申请表》一式四份。 2.完税凭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报告。 4.因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申请退税的,需提供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相关证明(如公安受理回执、车船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船报废或灭失的证明)。 5.车船登记证书或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单位纳税人适用)。 7.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纳税人适用)。 8.以纳税人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个人纳税人适用)。 9.减免税证明(减免税退库适用)。 十三、车船税查验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其他 (一)对于单位内设机构、单位没有经营行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已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是名下有车辆需要缴纳车船税等情形,纳税人应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再申报纳税或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纳税人通过电子自助终端或网站缴纳税款的,以自助终端打印出的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证明,地税机关原则上不再另行开具完税证明。因机器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纳税人未取得自助终端打印的凭证,由自助终端所属公司负责打印凭证。 (三)对于纳税人不慎遗失完税凭证(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的,补开具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的办理地点如下: 1.单位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2.个人纳税人原通过地税机关缴纳税款或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到该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或补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3.个人纳税人原通过代征单位(市邮政局、电子自助终端和网站缴税除外)缴纳税款的,到代征单位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 4.个人纳税人原通过市邮政局代征网点缴纳税款的,各区(市)地税机关均可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 5.个人纳税人原通过电子自助终端或网站缴纳税款的,由自助终端所属公司负责补打印凭证。 (四)纳税人跨区变更经营地址后将车辆迁出广州市,由车辆迁出时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车辆迁出手续。 (五)本指引“进口凭证”系指车辆一致性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六)本指引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指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要求提供“复印件”除特别注明外,需留存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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