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甲公司主营团餐业务,今年二季度跟某大学后勤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承包该高校某个食堂面食区档口的经营权,直接向在校师生提供饮食服务。 问题是,甲公司承包该高校食堂的一部分档口提供的饮食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二、案例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主体是“高校学生食堂”,高校学生食堂从关系上来看,包括高校自营食堂和外包食堂,两种形式的食堂给师生提供餐饮服务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吗?有人认为在高校内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堂都可以称为高校食堂,所取得的餐饮服务收入都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也有人认为政策并未明确,如果承包高校食堂的一部分档口,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与高校食堂的概念还是有差距的,所取得的餐饮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尚需要斟酌。 68号文关于“高校学生食堂”的解释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该文件对食堂的界定是: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因此,承包食堂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可以明确了。但是案例中只承包了食堂里的个别档口,概念上看要小于承包食堂,能否免征增值税呢?我们认为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一方面承包档口也是食堂一种承包形式,本质上与承包食堂是一样的;另一方面,增值税的最终承受主体是最终消费者,政策规定高校食堂免征增值税,初衷是为了让利给食堂,间接地降低饮食价格,降低在校师生地生活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是承包个别档口,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三、结论 案例中甲公司承包高校食堂面食区给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根据82号文及本文分析,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如果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需要将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分别核算,否则可能导致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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