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6]258号 1996.12.30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八五”到期政策征免税问题 (一)对企业上交行政管理费的税前扣除,原则上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09号文件执行。管理费的具体审批办法和列支标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执行。 (二)对新成立的对外承运公司的境外收入和饲料工业企业,从1996年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其他行业和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国家新的规定下发之前,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待国家有关文件下发后,属继续免征的,由税务部门负责退还已征的税款。 二、关于查补虚报亏损问题 对检查出来的企业虚报亏损,应按规定调减亏损额度,并相应进行处罚,处罚额度可根据查补虚报亏损额来确定;对汇总纳税单位的所属成员企业,在汇缴期过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查补的虚报亏损额,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查补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上述查补税款的计算,除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其余企业一律适用33%的比例税率。 三、关于减免的资源税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各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问题 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资原税在销售税金中列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在管理费中列支。上述税种在报经批准减免后,企业收到减免退税款时,应相应进行纳税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单位对文化事业及社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单位通过国家机关或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可作税前扣除,但扣除额度包括社会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内,最高不得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亏损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税前列支各类捐赠支出。 五、关于企业住房基金问题 企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净损益计入企业住房周转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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