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供电企业,野外作业的工人较多。夏季天气炎热,公司决定对每位工人发放防暑降温费。在发实物还是发补贴上,存在两种意见,有的认为应发物,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有的认为发钱好。企业不好把握,向笔者咨询。 防暑降温费一般有两种发放形式,即发降温费和发放防暑用品。对于发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即使是合理的支出也不能在税前扣除,有限制条件。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核算。 对于发放物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准予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且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见,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只要合理就准予税前扣除,没有限额规定。 有的企业可能两者同时发放。假设上述供电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每个月60元的标准发放了防暑降温费,同时在高温期间为职工提供工作服、清凉饮料和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此,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降温费属于福利费支出,而为职工提供清凉饮料等防暑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会计核算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税前扣除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防暑降温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但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温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支出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好,还是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列支好,纳税人要正确进行选择,既不违反税收规定,又达到税前扣除最大化。 夏季“防暑降温费”财税政策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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