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国税发[2014]7号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6
摘要:为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一个中心、两大战役”,全力干好“四件大事”,围绕“稳发展、促转型、惠民生”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修订),请全市各级国税机关遵照执行。

  三、支持中小企业

  (十六)对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的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

  (十七)小微企业暂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九)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壮大对外贸易

  (二十)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出口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符合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十一)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二)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至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以及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十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十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七)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八)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十九)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三十)进料深加工结转户实行免税办法。

  (三十一)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三十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

  五、鼓励科技创新

  (三十三)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十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十五)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三十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三十七)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十八)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简称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十九)在衢州市设立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3年底之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十)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帮助改善民生

  (四十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十三)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占该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十四)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在税前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四十五)对生产和装配残疾人用品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六)对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3年内予以定额每人每年 6000 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每户每年 9600 元,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十七)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街道社区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四十八)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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