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国税发[2014]7号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6
摘要:为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一个中心、两大战役”,全力干好“四件大事”,围绕“稳发展、促转型、惠民生”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修订),请全市各级国税机关遵照执行。

  七、支持节能环保

  (四十九)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综合利用生物柴油(以废弃的动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但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五十)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十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及再生塑料制品;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五十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增值税。

  (五十三)企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翻新轮胎、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生产原材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及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五十四)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十五)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十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须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若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则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十七)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八、优化纳税服务

  (五十八)深化涉税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统一受理、集中审批、日常监管、定期督查”的税务行政审批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以及内部流转环节过多、手续繁琐等问题。精简涉税审批项目,彻底清理国务院规定取消的项目,优化涉税审批程序,扩大即办事项,简并流转环节,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大力推进“阳光审批”,提高涉税事项审批办理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五十九)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岗责体系。按照“大服务”工作格局要求,明确各环节、各岗位服务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具体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等,完善纳税服务工作流程,形成科学清晰、统一规范的服务岗责体系和工作流程。

  (六十)推进税源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部门间的横向综合协调机制和层级间的纵向任务分配机制,加强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环节联动,逐步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统一高效的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切实解决多头管理体制下纳税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六十一)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全面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已有的外部信息渠道,切实提升信息获取的能力。明确税源划分标准,划分税源管理职责,建设省局统一的企业生产数据仓库,建立风险监控指标体系,构建适应衢州实际的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质量管理体系。做好柯城区局、衢江区局的征管岗责体系建设,逐步实施全业务管理,积极推行“同城通办”改革,逐步提高处理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的质量和效率。

  (六十二)大力推广网络发票应用。完善发票开具服务体系,大力推广手机开票、开票一体机等多元化的网络发票开具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广泛的开票服务。推广无线网络发票开具方式,扩大网络发票开具范围。

  (六十三)完善农村税收服务网络。依托信息技术力量,继续拓展远程涉税申请、政策咨询等纳税服务内容,满足农村纳税人和乡镇临时经营户的代开发票需求,进一步提高农村税收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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