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国税发[2014]7号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6
摘要:为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一个中心、两大战役”,全力干好“四件大事”,围绕“稳发展、促转型、惠民生”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修订),请全市各级国税机关遵照执行。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修订]

衢国税发[2014]7号       2014-01-26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一个中心、两大战役”,全力干好“四件大事”,围绕“稳发展、促转型、惠民生”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修订),请全市各级国税机关遵照执行。

  一、推进转型升级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指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9月发布)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允许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营改增试点及过渡优惠政策

  1.营改增试点新增6%和11%两档增值税低税率,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其购进应税服务所含的进项税额。

  2.享受免税政策:(1)个人转让著作权;(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10)随军家属就业;(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13)失业人员就业;(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1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3.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3)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4)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享受差额征税:(1)融资租赁企业。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4)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扶持三农经济

  (九)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

  (十一)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农膜、氮肥、磷肥、有机肥和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滴灌带和滴灌管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十二)对从事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十三)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十四)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但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十五)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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