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及年度报告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简化企业登记内容,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帮助广大企业按时、顺利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履行公示义务的对象 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公示内容 (一)企业年报的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无权增加或减少企业年报内容。 (二)企业自主公示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公示时间 (一)年度报告公示时间: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3年度年报工作因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时间的原因,推迟至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时间参照上述时间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自主公示的时间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四、企业公示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各企业均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途径为: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nmgs.gov.cn,点击“企业信用公示”)或者直接登录http://www.nmgxygs.gov.cn(建议使用IE浏览器)填报信息。 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后,公示信息即完成,无需再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上述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向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营业执照无需加盖年报戳记。 五、企业履行信息公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抽查企业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均可通过“公示系统”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企业的信用、信誉将产生深远影响,各企业要认真学习《条例》,熟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义务和权利,确保本企业执行新规到位、无误。 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年报及公示信息之前,应当首先到各企业登记工商局进行联络员备案业务,联络员负责该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年报和自主公示信息报备业务,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年报和自主公示信息报备仅有该联络员可以填报修改。企业发现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记录都将同时公示。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根据《条例》及《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有关信息,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被列入3年内在补报年报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该信用记录将保留。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咨询电话: 0471--4503252 业务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0471--6628362 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470--8668047 满洲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470--6266639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471--3266656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472--5105117 乌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473--2068334 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474--8324665 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475--8833528 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476--8334678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477--8117049 巴彦淖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478--8262728 锡林郭勒盟工商行政管理局: 0479--6832036 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479--7533665 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 0482--8293866 阿拉善盟工商行政管理局: 0483--8345513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