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2014]127号 2014-11-3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代理支库: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14]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营改增”后,本市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本市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本级按照1%预征率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市与企业总部、下属站段税务关系所在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分享,其中: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市与区县按35:65的比例分享,教育费附加收入100%为市级收入。 本市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的增值税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中明确的收入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其中,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注册于本市,其缴纳的归属本市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与企业税务关系所在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分享;沪宁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和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均注册于外省市,本市应分享的地方税收收入继续由市税务三分局负责管理,收入归属市级。 二、其他事项 关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2014年1-8月已缴本市地方税收收入的分配调整问题,待财政部年终结算后,结合本市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情况,另行研究市与相关区县税收调整事宜。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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