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903号 2004-03-0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1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经审核,西安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1320.96万股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给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同意对该项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3月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