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的主要文件规定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该文件第三条第2点和第四条停止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7年第39号)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该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该文件中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北京市税务局”。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7年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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