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企业每次收到退税款后,应视同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待技改项目进口设备执行完毕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报批转为国家资本金。对未按规定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财政机关有权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七条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收到主管海关抄送的《——年第——季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增值税返还税款汇总表》后,将企业退税金额单独设帐统计,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以后,与企业“资本公积”帐户中反映的退税金额进行核对,监督企业将退税款转为国家资本金,并将情况上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和工交司。 第八条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设备执行进口自用物资税收五年返还政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年第——季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增值税返还税汇总表(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1997年0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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