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娱乐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1
摘要:(1)旅游服务的销售额确定及发票开具。 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1)旅游服务的销售额确定及发票开具。
    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文件附件一第五项第4点
    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文件附件一第五条第6点
    (2)旅游服务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扣除凭证。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