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9]72号 2009-07-2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经济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以前年度符合清算条件项目的清算要求 (一)关于清算的组织领导和时间要求。 对2009年7月底以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清算管理力度,主要领导对清算工作要加强指导、督促协调,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在今年年底前,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算审核。清算审核结束后各市局要在12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局,省局将对此项工作予以通报。 (二)关于清算资料的受理时间。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供的清算资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受理的清算资料要向纳税人提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要求纳税人在10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资料重新补报。 (三)关于税务中介机构参与清算鉴证的规定。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中介机构,必须是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省级税务机关核发的执业证书并纳入监管,年检合格,职业税务师超过5人,年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近3年执业质量好、内部管理规范且能照章纳税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地税局每年审核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名单,不在公布名单之列的暂不得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进行鉴证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的要求,对清算项目的总体情况、不同用途房地产的面积划分情况、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并由2名以上注册税务师在鉴证报告上签字盖章。对税务中介机构在审核鉴证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资格,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关于清算审核的规定。 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行清算,也可在省地税局公布的税务中介机构中自愿委托中介机构清算鉴证。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清算鉴证报告可以采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清算审核结束后应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纳税人应在接到清算结论通知书15日内办理税款的补缴手续,或按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的退还手续。 (五)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 主管地税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在清算审核结束后10日内发出核定征收通知书,并根据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转让收入,或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当期市场价格确定收入,按普通住宅不低于1%、非普通住宅不低于2%、非住宅不低于3%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对今后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要求 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抓住这次清算审核的有利时机,对本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库和电子档案。对不具备清算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预征管理办法,依照各地确定的预征率切实加强预征,同时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预征率。对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必须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清算,对清算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认真研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