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地税函[2010]272号 2010-12-29 税屋提示——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 (一)合理设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鉴于我市不同地域、不同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建造成本、利润水平及相关费用的差异,经研究,决定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类型分别设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即普通标准住宅项目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各类经营用房产项目3%。 (二)确保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的全面开展 市局于2004年下发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面实施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该项政策的出台对确保我市土地增值税保持较高幅度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确保预征率达到100%。 (三)加大对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监控力度 省局根据税源监控管理需要在系统工作平台“在线监控-税收预警-省级预警”中设置了“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申报收入额预警”,各单位应充分发挥该预警功能的作用,通过两税申报依据的比对分析,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推行力度 (一)科学制定和认真执行清算计划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关于应清算项目和可清算项目的具体规定选取符合条件的清算项目,结合本单位实际清算能力和预计工作量合理制定当年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于1月20日前编制上报《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同时,各单位要按照清算计划,合理分配工作任务,组织业务骨干集中开展清算,确保清算计划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清算能力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规定和先进经验做法的学习培训工作,了解和掌握房地产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基层业务人员清算水平,注重在工作中整理典型案例和总结清算经验,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确保清算计划顺利实施和按时完成。 (三)加强和规范对清算结论的审核工作 各单位受理纳税人报送的清算申请和清算资料后,要安排专人进行清算审核工作。对资料不全或有误的,应指导其更正补齐。需要审核纳税人账簿、凭证资料的,或需要对土地、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进行实物核对的,应进行实地核查。审核工作完成后,出具清算审核报告,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规定进行补、抵、退税处理。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实施核定。根据总局“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的具体要求,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普通标准住宅项目5%,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各类经营用房产项目6%。 (四)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控和督导力度 各单位要加大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中介机构的督导和检查,一是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要进行认真审核,必须具有房地产估价师和注册税务师及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二是严格要求各中介机构认真履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按照准则有关规定出具清算报告和提报相关资料,三是对经清算需退税的项目要从严进行审核,对违规出具清算报告和出具虚假清算报告的,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其继续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资格。同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引入财政经费保障和奖励机制,确保中介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工作总结和考核 各单位要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深入剖析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以往实际清算执行情况来看,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存在清算完结户数少、清算税款成效不明显、基层存在畏难情绪等诸多问题,距总局、省局提出的工作要求尚存较大差距。今年市局将深化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列入系统日常考核事项,并根据各单位清算计划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从问题入手积极寻求解决方法,切实改变清算工作推行不利的被动局面,确保土地增值税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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