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证发[2016]5号 2016-01-09 税屋提示——依据上证发[2017]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自2017年5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其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中减持预披露和减持比例限制等相关要求。 前述二级市场买入,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股份总数合并计算。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六、本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减持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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