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施工企业合同条款筹划(二) ——发票的学问
(一)关于专票开具的四大要求 1、开具专票的主体 (1)一般情况下由收款方开具专票 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2)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专票 该特殊情况为: ①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②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开具专票的具体要求 (1)按照专票号码顺序填开; (2)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3)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4)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6)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8)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4、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关于专票的送达与接收 1、购买方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前述四大开具要求的专票; 2、在一定时间内送达专票。 (三)关于专票的认证与抵扣 1、抵扣条件 购买方应在专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相符后才能抵扣,认证相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2、不得抵扣,销售方重新开票的情形 (1)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3、暂不得抵扣的情形 (1)重复认证: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不包括前述不得抵扣情形中的第(2)、(3)项)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四)关于特殊情况 1、汇总开票 销售方汇总开票的,需同时提供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货物清单,否则购买方不能抵扣。 2、丢失专票 购买方丢失专票的,销售方应提供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销售方丢失专票,尚未寄出的,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已寄出的,可使用专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3、销货退回、销售折让 (1)销货退回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销售折让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3、专票作废的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结合前述对专票管理的要求,施工企业需要在进行进项类合同条款筹划中关于发票对以下十五点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约定: 1、销售方开具虚假专票; 2、专票记载的购买方与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基本信息错误; 3、专票记载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错误; 4、开具专票的时间错误; 5、专票记载的项目不齐全; 6、专票记载的销售额、税率、税额错误(该情形包括折扣销售时,未在专票上分别注明价款和折扣额); 7、专票上字迹不清晰; 8、专票缺少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9-15 略 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为:重新开具专票、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具体合同条款的拟定欢迎垂询本所! 作 者:周吉高(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瑞婷、王敏、萧亮、黄易特(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