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半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二税合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1月18日国务院又以第51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税法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细化,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2007年是新会计准则实施伊始、新所得税法执行前的一年,下半年出台的许多所得税政策也与新准则或新税法有关: 一、明确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有关所得税问题 为协调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政策差异,7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对新准则中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持有及处置、借款费用等事项的纳税处理政策作了明确。需要明确的是,首先,该文协调的是新准则与现行税法之间的部分差异而非全部差异;其次,该文只适用于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无论内、外资企业,只要执行了新准则,均应适用该文件;最后,该文只在2007年适用,这一期间执行不同准则或制度的企业,其所得额的确定也将存在差别。 二、对新税法公布后有关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缓解新税法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对依据原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等,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为明确有关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7]115号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明确新税法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此后登记成立的企业,明年起统一适用新税法后,不享受新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三、明确若干企业的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 下半年很多企业就其适用税率向总局请示。国税函[2007]9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7]84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等近10个文件对有关外资企业适用税率作出批复。这些企业一般是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国家鼓励类项目,大部分都被批准从2007年或相关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新税法对按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的过渡政策,这些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可以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 四、明确若干企业汇总(合并)纳税问题 不同于旧税法采用“独立核算”的标准来界定纳税义务人,新税法以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同时新税法对汇总纳税作了新的规定,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半年很多企业就其汇总(合并)纳税问题向总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国税函[2007]1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证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若干文件,分别就有关企业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纳税问题作了明确。 除上述与新准则或新税法相关的政策外,下半年其他所得税政策有: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为支持社会公益、体育等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向相关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今年在通过相关政策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进一步加以规范的同时,也在不断出台文件明确有关公益性捐赠的具体税前扣除政策。下半年这方面的文件有,财税[2007]11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9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8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上述捐赠允许在税前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或全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只适用于本年度,2008年执行新税法后对公益性捐赠将统一采取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扣除的原则。 二、明确相关行业或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处理: 1、为推动海峡两岸直航进程,财税[2007]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5年1日起,对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文件同时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成本,否则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2明确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处理,同时废止此前的相关规定。国税函[2007]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废止国税函[2002]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中“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国税函[2007]88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也作了明确,同时废止国税发[1999]16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3、明确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函[2007]76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考虑到铁路提速和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的特殊情况,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该政策实际上与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关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之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规定及处理是类似的。当然在2008年以后,对此问题的处理应按新税法的规定处理。 4、国税函[2007]93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免所得税后的国产设备用于投资和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如果企业购买国产固定资产设备已按现行规定享受了增值税退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后即使向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转让该资产,只要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均应按照财税[2000]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补缴资产转让前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0]38号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税发[2000]38号文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主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国税发[2007]10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对国税发[2000]38号文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适当调整,并规定各地国、地税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文件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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