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改增视角下的集体福利:集体福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来源:毒砂 作者:毒砂 人气: 时间:2016-06-20
摘要:  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006年修改公司法,公益金制度被取消。

1993年,我国制定了《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1993年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006年修改公司法,公益金制度被取消。

2006年《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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